主旨: 轉知銓敘部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一事,請查照。 說明: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函及附表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