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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組織規程及編制表(103.12.25生效)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103年12月25日和平區人字第1030022767號令訂定、考試院104年1月19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43925528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置隊長一人,承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隊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通路之清掃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水肥之清除、運儲及處理事項。

四、水肥、廚餘清運及堆肥之處理及配售事項。

五、堆肥之製造、檢(化)驗事項。

六、垃圾掩埋場及相關設備管理事項。

七、廢棄物清理事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稽查及處分。

八、清潔車輛之檢查、修理及養護事項。

九、環境衛生業務處理及宣導事項。

十、環境保護及資源回收處理事項。

十一、環保志工運用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清潔工作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第四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由區公所人事室主任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隊置會計員,由區公所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擬訂,報區公所核定。

第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註

隊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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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5-08-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