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公所103年12月25日和平區人字第1030022767號令訂定、考試院104年1月19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43925528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置隊長一人,承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隊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通路之清掃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水肥之清除、運儲及處理事項。
四、水肥、廚餘清運及堆肥之處理及配售事項。
五、堆肥之製造、檢(化)驗事項。
六、垃圾掩埋場及相關設備管理事項。
七、廢棄物清理事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稽查及處分。
八、清潔車輛之檢查、修理及養護事項。
九、環境衛生業務處理及宣導事項。
十、環境保護及資源回收處理事項。
十一、環保志工運用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清潔工作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第四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由區公所人事室主任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隊置會計員,由區公所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擬訂,報區公所核定。
第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註 |
---|---|---|---|---|
隊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
|
(一) |
|
會計員 |
|
|
(一) |
|
合計 |
一 (二) |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