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法規資料庫 > 和平區法規資料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和平區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臺中市和平區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422日和平區民字第108000722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區各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與維護管理,充分發揮多元化功能,推動社區各項活動,增進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所有權為本所,並由本所管理,作為提供社區全體居民使用,委託或授權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負責管理使用。前項管理由本所以委託或授權方式為之,其程序如下:

    (一)管理單位為社區發展協會者,以委託方式為之,並訂定管理契約,依本要點管理使用之。

    (二)管理單位為里辦公處者,以授權方式為之,依本要點管理使用。

    (三)管理單位以委託社區發展協會為原則,若各該里未成立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區發展協會組織不健全者,本於公產管理之必要,由區公所授權各該里之里辦公處負責管理,里辦公處不得拒絕。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應向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經本所備查(但不得供居住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機關團體應備公文(個人則需持身分證)依前項程序申請繳納使用費,並填列申請書,經本所備查。

四、申請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借用,已同意使用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項目有違反法令、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二)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三)辦理喪葬事宜者。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者。

    (六)使用場地致活動中心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者。

    (七)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禁止之集會或活動。   

五、本中心原有固定設備除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擅自拆卸、搬動或推出,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或損害賠償之責。

六、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七、本中心各項財物、器材設備應列冊登記管理。

八、本中心應懸掛使用管理要點供民眾遵行。

九、本中心收費標準如附表。

十、下列申請使用本中心得免繳使用管理費及各項相關費用:

    (一)市政府及本所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活動。

    (二)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辦理集會或活動。

    (三)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會及文康活動。

    (四)民間社團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而無涉營利行為並經公所同意者,免繳使用管理費並應酌收水電費200元整。

十一、申請使用本中心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十二、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借用本中心,其場地使用前告知,使用費得依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收取。

十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十四、本中心之出借收入應悉數繳入本所公庫,作為水電費、清潔費及維修使用。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由本所透列預算辦理。

十五、機關團體或私人長期申請使用本中心,應每年重新申請,經公所同意,但為政策或計劃性有延續之必要者除外。

十六、如欲辦理各項開會活動或借予其他單位使用時,長期性借用者應暫停使用。

十七、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5
  • 發布日期: 2019-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095